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煙臺市芝罘公安:6名拉客招嫖人員被拘 |
【展會群】
欄目:業內動態
發表時間:2024-10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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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北京時間2024年10月8日(農歷2024年9月6日),星期三訊:6名拉客招嫖人員被拘!。
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統一行動
芝罘公安
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問題
持續加大對重點區域巡邏力度和管控強度
9月13日
治安大隊聯合南大街派出所、白石路派出所
在大海陽立交橋附近
一舉查獲6名拉客招嫖違法人員
行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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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時間2024年10月8日(農歷2024年9月6日),星期三訊:6名拉客招嫖人員被拘!。
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統一行動
芝罘公安
聚焦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犯罪問題
持續加大對重點區域巡邏力度和管控強度
9月13日
治安大隊聯合南大街派出所、白石路派出所
在大海陽立交橋附近
一舉查獲6名拉客招嫖違法人員
行動中
針對站街拉客招嫖易隱匿流動的特點
充分利用無人機高空飛行展開研判
摸清活動規律,及時固定證據
多組抓捕警力同時出擊
一舉將陳某、劉某等6名違法人員抓獲
目前
6名違法人員均被
依法處以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
賣淫嫖娼不僅違法
更是對自己和家人不負責任的行為
切莫以身試法
民警普法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
第六十六條賣淫、嫖娼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第六十七條引誘、容留、介紹他人賣淫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第三百五十九條【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淫罪】引誘、容留、介紹他人賣淫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【引誘幼女賣淫罪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。
第三百六十一條【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、強迫、引誘、容留、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】旅館業、飲食服務業、文化娛樂業、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,利用本單位的條件,組織、強迫、引誘、容留、介紹他人賣淫的,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、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,犯前款罪的,從重處罰。
消息來源:芝罘公安
(來源:山東省煙臺市“問政煙臺”微信公眾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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